不良资产投资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进入"不良"状态的不动产数量显著增加,资产质量分布也更加复杂。同一处商业楼宇或综合体,可能同时承担着多笔银行贷款、多重抵押、多个查封顺位、不同程度的租赁占用和欠税挂账。投资人面对这样的资产,并不能简单地选择"买"或"不买",而是要在多种交易路径之间做出权衡——每一条路径对应不同的法律结构、不同的对手方关系、不同的谈判节奏和不同的退出方式。
本文系统梳理国内市场上不动产不良资产的主要购买路径。完整研究覆盖五条主要的购买路径以及六类收购债权后的操作选项。本文为前半部分,先展开其中最常用、争议也最大的两条直接路径。
五条主要路径,一张地图
在进入具体讨论之前,先有必要把整体框架摆清楚。在中国境内,针对一处仍处于银行贷款项下、并已进入或可能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不动产,投资人通常可在以下五条路径之间选择:
- 直接从债务人购买物业或股权+债务:投资人直接与债务人谈判,购买不动产或债务人股权,同时安排偿还银行贷款,由银行解除抵押和查封;
- 参与司法拍卖:等待银行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投资人作为竞拍人参与;
- 直接从银行购买不良债权:少数情形下,银行愿意直接将不良债权出售给投资人;
- 自 AMC 购买不良债权:投资人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受让已经从银行打包收购的不良债权;
- 共益债务投资 / 重整投资:在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投资人通过共益债务投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参与重整。
这五条路径并不是完全互斥的。同一笔不良资产,往往会在不同时间点呈现出不同的路径选项;有时一笔交易开始于路径一的谈判,最终落地于路径二的拍卖;有时则需要在路径三与路径四之间反复评估。每一条路径背后的核心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为三件事:抵押和查封如何解除、潜在债务如何隔离、过户和实际接管如何完成。
下文先展开前两条路径。
路径一:直接从债务人购买物业或股权 + 债务
这是最灵活、也最容易被低估其复杂性的一条路径。
基本结构
投资人与债务人达成意向后,与债务人和银行三方协议同步推进,主要包含以下要件:
- 投资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购买物业或股权);
- 投资人提供的资金或自有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 银行收到偿付后解除抵押、撤销查封,并撤回执行申请;
- 物业过户至投资人(或目标公司的股权过户至投资人)。
由于资金流和文件交付环节存在多方依赖,资金通常需要通过共管账户(Escrow)安排,确保"先解押 / 后偿债 / 同步过户"的次序得到执行。一种常见处理方式是:银行预先签署好抵押注销文件,并约定在收到偿债款项后立即提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由投资人与银行的代理共同办理过户。
这条路径的优势
- 可以获得债务人的配合,做更详尽的尽调,掌握物业实际状况(包括租赁、欠费、隐性债务、合规问题等);
- 程序上更快,无需经过执行程序的漫长等待;
- 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以承债式收购的方式购买债务人的股权——投资人支付的股权对价等于股权公允价值减去承受的债务,并由投资人在收购后向目标公司提供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债务,物业仍抵押在目标公司名下。这种结构的好处是可以保留原抵押权顺位与查封顺位,但承债式收购在税基处理上对投资人不利——所承受的债务部分无法纳入计税基础。
这条路径的核心风险
- 物业本身的潜在问题。债务人愿意把资产卖给投资人,是因为他没有办法处理资产;这意味着资产上很可能存在一些不容易在尽调中发现的问题——超长期低租金的租赁、非法占用、欠付物业水电费、欠税、土地闲置、证照瑕疵、违法违章建筑、用途与规划不符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在交易完成后才暴露,银行已经退出,债务人也已经拿到对价,投资人将很难找到合适的对手方解决。
- 债务人破产的回溯风险。如果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内债务人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前述资产处置交易有可能被破产管理人审查甚至撤销。这是承债式收购或股权收购方案下尤其需要关注的风险——投资人即便在交易时已经支付了对价、办理了过户,仍可能因后续破产程序而被回溯审查。
- 多个抵押权人 / 多个查封人协调的难度。在不少不良资产案例中,物业上不仅有银行的抵押和查封,还可能有民间债权人后顺位的抵押和查封。即便投资人愿意全额偿付银行债权,要让所有抵押权人和申请执行人同时撤销其权利,完全协调下来的可能性较低——尤其是在有些权利人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拍卖溢价获利的情形下。
小步慢走方案
对于债务人配合度尚可、但物业问题需要时间消化的情形,有时可以考虑一种过渡性方案:投资人购买债务人的部分股权,并同时提供贷款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和资产更新;同时通过股东协议约定 Call Option(升值时回购) 与 Put Option(不达预期时退出)。
这种方案的优势是降低一次性投入,等待物业价值改善后再决定是否完成整体收购。但其问题也比较突出:(一)银行未得到完全偿还往往不同意;(二)即使银行同意,投资人可能只能取得第二顺位抵押;(三)方案的有效性要求物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升、债务相对干净、债务人股东具备回购能力——三者缺一不可。
路径二:参与司法拍卖
如果路径一无法成型,案件通常会进入或回到法院执行程序。此时投资人面对的是一种结构完全不同的交易。
为什么司法拍卖是银行的首选
对银行而言,司法拍卖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抵押权、查封顺位、其他担保物权都通过司法拍卖一次性解除,银行无需与每一位债权人单独协商;而由于不动产的银行抵押率通常较低(普遍在 50%–60% 之间),即便拍卖以较低价格成交,银行也有很大可能获得全额偿付。也正因为如此,银行往往会主动推动司法拍卖程序,而不太愿意将债权直接出售给社会投资人。
司法拍卖能解决什么
- 抵押、查封、优先权等权利负担在拍卖成交后由法院出具裁定一并解除;
- 即便存在抵押权未注销的登记瑕疵,法院的裁定也是后续办理过户的有效依据;
- 价格保护:网络拍卖二拍挂牌价和变卖最低价为评估价的 56%,构成了价格的下限。
司法拍卖不能解决什么
- 租赁和占用问题。物业上如果存在长期低价租赁、关联方租赁或非法占用,司法拍卖本身并不能直接清退。买受人取得物业后,清退本身可能成为另一场战斗——尤其是在租赁登记早于抵押设立的情形下。
- 欠税导致的过户难题。物业过户通常需要先结清欠税及相关税费;如果物业存在大额欠税、欠付物业费水电费,买受人需在拍卖成交后另行处理,或在拍卖公告中提前明确由买受人承担。
- 抵押权虽消灭,但抵押登记未注销,可能在不动产登记环节遇到障碍;通常需要法院协助办理。
- 拍卖标的物的完整性。如果债务人主张某些附属设施、设备、系统不在拍卖标的范围内,买受人取得的可能只是"半成品"。这类问题最好在拍卖前通过尽调与法院沟通确认。
- 土地与规划合规问题。物业可能存在土地闲置、证照不全、违法违章建筑、用途与规划不符、出让金或契税未缴足、未达到投资强度等情况;买受人取得物业后是否可以按预期用途进行改造,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债务人不配合。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往往缺乏配合动力,办理过户、移交资料、移交在建工程证照等环节都可能出现障碍——尤其是在建工程,证照转让本身就存在结构性难题。
实务上的处理思路
直接参与司法拍卖虽然存在上述各种问题,但仍是一条可控性较高的路径。关键在于在竞拍之前充分尽调,并尽可能与法院形成沟通:哪些问题可以在拍卖公告中预先披露并由买受人承担、哪些可以在拍卖成交后由法院协助解决(例如非法占用的清退、抵押登记的注销)。成熟的法院在处理类似问题上已有不少先例可供参考。
完整研究的后半部分
本文是完整研究的前半部分。后续内容涵盖:
- 路径三——直接从银行购买不良债权的可能性、试点机制、招拍挂要求;
- 路径四——自 AMC 购买不良债权的程序、定价机制、单户与打包的选择、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特别规定,以及自 AMC 购买债权后保留原抵押和优先权顺位的优势;
- 受让不良债权后的核心法律问题——担保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债务重组的抵押权变更、债务人通知机制、受让人的利息请求权、法院变更诉讼主体;
- 收购债权之后的六种操作选项——继续查封拍卖、合意以物抵债、流拍后以物抵债、共益债务投资、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以及
- 路径五——以共益债务投资形式参与债务人破产重整的结构、超级优先权安排、与重整投资人方案的关系。
完整版本同时附有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不同路径下交易文件的核心条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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